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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桐庐救助站为流浪“无名氏”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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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者撞死了流浪者,除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外,无人认领的流浪死者也应得到相应的民事赔偿。日前,经浙江省桐庐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由该县民政局起诉交通肇事者姚某为无名死者索赔的公益诉讼案,桐庐县法院正式受理。

  2005年10月31日,姚某驾车撞死了一名路人,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姚某负全部事故责任。姚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并于今年8月被移送桐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姚某不仅要负刑事责任,还需承担民事责任。但死者身份不明,刊登“认尸启事”后,仍然无人认领,死者的直系亲属无着落,就意味着民事权利无人主张。

  桐庐县检察院遂向当地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认为根据国务院《城市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民政部门承担对流浪乞讨人员生活无着的救助保障,也包括为流浪乞讨人员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时提供法律救助的义务,即主张民事赔偿的权利。为此建议民政局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为无人认领流浪者的亲属追索人身损害赔偿。

  该县民政局采纳建议,由救助站以原告身份向桐庐县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请求,要求姚某赔偿无名氏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相关费用33万余元。

  桐庐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在建议中要求该县民政局在民事诉讼案件宣判后,将赔偿款以提存方式或专项基金设立专门账户,一旦被害人亲属出现,扣除相关费用后返还其亲属。根据相关法规,赔偿款的保存合理期限为5年,5年内无赔偿权利人前来申领,民政局将扣除丧葬费用后上缴国库,国家将这笔款项用于以后对流浪人员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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