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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遭卡车撞残,出租公司被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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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正常行驶,由于被其它车辆撞击而造成车内乘客神经功能障碍的十级伤残,该乘客的伤残后果究竟由谁承担近日,闸北区法院作出出租车公司赔偿乘客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合计8.04万元的一审判决。

案情简介:2007年10月30日,乘客王庭瑶乘坐的出租车沿浦东大道西向东直行至友林路路口时,与外地一辆卡车发生碰撞,导致王庭瑶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外地卡车负全部责任。事发后,王庭瑶被送至附近的东方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挫裂伤、左眼挫伤、左眼睑挫裂伤。去年10月31日,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对王庭瑶伤残程度作出评定,鉴定意见为王庭瑶构成十级伤残。出租车公司对鉴定报告无异议,但要求肇事车辆共同赔偿。王庭瑶认为,自己与出租车公司之间已经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应由出租车公司赔偿,至于出租车公司与肇事车辆的交通事故责任应属另案处理,不属本案处理范围。

法院判决: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原、被告之间系出租汽车运输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原告在运输过程中受伤且没有过错,故应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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