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及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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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及赔偿
精神损害是一种肉体上、心理上的非正常状态,是无形的、抽象的、无法准确计算的,但对精神损害给予赔偿并作为确定侵权损害赔偿的一项原则,则已为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所普通认同。在我国,对于造成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给予物质赔偿,但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才可判令责任人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实践中的难点是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可根据以下7个方面的因素确定:一是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二是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是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是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七是法律法规对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事实上,因为在每一案件中,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同,侵权情节不同,受害人所受损害的程度不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所以,在具体个案中仅仅凭上述7个方面的参考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仍难免困惑。因此,我国有的地方对此规定了一个上限,或者同时规定了上限和下限,法官在该范围幅度内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
针对于此,民法学者杨立新认为,法官可以对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的确定行使自由酌量权,但应在区别对待原则和适当限制原则的指导下进行。同时,他还提出了计算赔偿数额的三个方法:一是概算规则。对于纯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和精神痛苦的抚慰金赔偿算定,适用概算规则。将案件情况分为加害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受害人被侵害的精神利益损害后果及所受精神痛苦程度、双方的经济负担能力及经济状况和受害人资历这四种因素,其中前三种是着重考虑的因素。在计算时,首先按照当地精神损害赔偿金的一般限额,分成低、中、高三个档次,按前三种着重考虑的因素确定适用哪一个档次;然后再按照其他因素在这一档次的幅度中,上下浮动,最后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二是比照规则。现行立法对精神损害赔偿金标准有明确规定的,可以比照该规定算定赔偿数额。三是参照规则。当确定精神利益中财产利益损失的数额时,可以对确定自己的诉求金额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在实践中,提出索赔金额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是否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由于责任人不是故意的,因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法院会要求得很严格。对于一般的精神伤害,法院一般不予以支持。
第二,当地的法院是否有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如果有,应当参照这一限额提出具体索赔数额。当事人不宜超过该索赔限额提出赔偿请求。
第三,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索赔金额能够调解,尽量争取调解。由于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严格的标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比较大,因此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当事人如果能够达成一致是最好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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