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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翻新轮胎,发生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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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卖的翻新轮胎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否则应该赔偿购买者因轮胎爆裂导致交通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

  □案件回放

  2009年9月13日,王师傅所驾驶的汽车轮胎出现了问题,于是找了一家汽车维修店更换。维修店的工作人员告诉王师傅:“没必要换2000多元的高价轮胎,翻新胎价格划算。”看到包装完好的车胎,王师傅心想应该没有问题,就以500元的价格买了一个进行更换。孰料,几天后王师傅在正常行驶的过程中因新换的胎突然爆裂,导致交通事故:车翻人伤。检修时发现,轮胎里面竟然有一团破布条,轮胎里面的橡胶早已破损。

  2009年11月,王师傅把维修店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医疗费、车辆修复费等各项损失9万元。维修店认为,交易过后己方的义务已履行完毕。法院经过审理结合双方的举证情况之后,判决维修店赔偿王师傅各项合理损失6.3万元。

  □点评

  翻新不等于不合格

  表面看来,低价买卖翻新轮胎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事,但购买翻新轮胎并不等于自愿购买不合格轮胎,翻新轮胎的销售者不能因为销售价格低而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首先,翻新轮胎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007年11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载重汽车翻新轮胎》国家标准明确规定:胎体破裂或胎体异常变形,不应用于翻新。

  其次,维修店销售不合格的轮胎造成他人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有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售出的产品有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王师傅明知翻新轮胎仍然购买,并不由此免除维修店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购买轮胎时维修店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自己的车没必要换2000多元的高价轮胎,翻新胎价格划算。”他完全有理由相信购买的维修店售出的轮胎具备了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王师傅明知翻新轮胎而购买并不等于明知不合格产品而购买。

【延伸阅读】

交通事故赔偿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事故鉴定

交通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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