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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办法没有统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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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办法没有统一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办法。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年2月22日制定的《审理人身损赔偿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5条规定,自然人为5000元,侵害人是企事业单位的,赔偿为自然人的十倍。并特别强调“侵害人侵害行为特别恶劣、伤害程度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实际须要,提高赔偿标准。”这一规定比较科学、实际。

   理解和廓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不同概念内涵和计算依据,能够理直气壮的在执法中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匡扶正义,鞭笞邪恶。在社会上树立相互关爱,珍惜生命,创建良好的道德风尚,有着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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