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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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在08年先后发生的杭州“70码”案和成都“孙伟铭”案,两者都是因醉驾而引发恶性事故,可前者只以交通肇事罪被判了有期徒刑3年,而后者却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相似的案件,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结果,这不得不让我们要把两罪进行比较,以求找到一个合理的答案。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名,如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但由于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社会上发生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同一类型的犯罪,同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其具体的犯罪方式、方法也有多种,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不断发展,犯罪分子还会变换新手法,出现新犯罪形式。刑法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都罗列出来,所以刑法在明确列举了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的同时,对其他不常见的危险方法作了概括性的规定,称之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都可能发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主观方面不同。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会发生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实践中,这类犯罪者大多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
客观方面要求不同。交通肇事罪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要求违章行为必须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
刑罚不同。犯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则要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后,可以看出主观上是过失还是故意是区分两罪的关键。故意的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的为交通肇事罪。实际应用中以肇事人的反应为判定故意还是过失的依据,如“70码案”车主撞人后下车查看情况并拨打120,认定过失;而孙伟铭案,明知自己是无证驾驶,撞人后又积极逃逸,横冲直撞,致多人死亡、受伤,则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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