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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摩托车撞上拖拉机人身损害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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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证驾驶摩托车撞上停靠在路边未设置警告标志的故障车,酿成车祸,故障车车主被告上法庭。8月2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判决兰坦诚赔偿田楚根经济损失1.8万元。

  2009年12月28日下午,兰坦诚驾驶变型拖拉机因故障停于105国道一急弯下坡路段靠公路右边进行检修。此时,由陈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后载田楚根沿105国道行驶至该路段时,撞上该故障车的右后车厢,至陈某当场死亡,田楚根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认定,陈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行驶时车速较块,行驶中未注意行车安全,撞上停放在靠公路右边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是造成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兰坦诚驾驶变型拖拉机因故障停放在靠公路右边进行检修时,未在拖拉机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田楚根受伤后,经医院住院治疗24天,其经济损失核定为:4.5万元。因兰坦诚拒绝赔偿田楚根的经济损失,田楚根则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死者陈某行车时车速较块,行驶中未注意行车安全,撞上停放在靠公路右边的拖拉机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兰坦诚驾驶拖拉机发生故障,停靠国道右边进行检修时,未在拖拉机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是造成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对原告田楚根的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此,法院确定被告兰坦诚按40%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中国法院网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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