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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 划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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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 划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并非交通事故重新认定,其性质要从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的性质和特征说起。交通事故认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同时又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交通事故具有偶发性和随机性,原因复杂多样,过程千差万别,在认定交通事故过程中涉及法学、交通工程学、汽车工程学、道路工程学、法医学、物证技术学等多学科的知识,不经过专门的训练并从事这方面工作的专业人员,很难胜任这方面的工作。交通事故认定中包括了交通事故事实的认定、成因分析和当事人责任认定三个主要环节,从本质上看,交通事故事实的认定是一个证明过程,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是一个判断过程,而当事人责任的认定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证明、判断和法律适用的过程具有鲜明的主观性,使得交通事故认定工作质量严重依赖交通事故处理人员分析问题的能力、法律知识、交通专业知识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交通事故认定存在失误或不当的可能性较大,强化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审核力度势在必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证据使用,交通事故认定工作应当作为交通事故处理中证据调查的一个环节。因此我们认为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在现场勘查、技术检验鉴定、专项调查等基础上的一项证据调查工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建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其证明能力明显高于其他证据。

因此,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的性质为依当事人申请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内部上级对下级证据调查工作的一次复查核实。在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确立之前,交通事故认定工作监督是通过执法质量监督体制进行,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制度将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的启动权赋予交通事故当事人,有利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及时纠正不当的交通事故认定,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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