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海上救助直升机飞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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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海上救助直升机的一切飞行活动,保障海上搜寻救助,确保飞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等相关规章和交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海上救助直升机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救助打捞局海上救助直升机飞行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昼间是指日出至日落时间;
飞行管制是指在本飞行责任区域内对航空器实施飞行监督、调配指挥;
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是指飞行管制的各级部门。
第二章调动指挥
第四条海上救助直升机按其隶属关系实施调动指挥,实行部救捞局、上海海上救助打捞局、上海海上救助飞行队三级管理。紧急情况下或特殊需要时,部救捞局可直接进行指挥。
第五条海上救助直升机的调动使用原则:
用于海上遇险船舶的搜寻和人命救生;
配合海上救助船舶实施海上救助;
运送抢救遇险船舶所需的物资和人员;
用于训练及救助合练;
执行上级下达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使用范围和批准权限
第六条海上救助直升机的使用范围:
严格按照飞行手册中规定的性能要求使用,原则上在上海救捞局责任海区内组织实施海上搜寻救助和训练飞行;
担负昼间80海里范围内的海上搜寻救助飞行;
跨责任海区的转场训练、进厂维修及其他任务飞行;
第七条下列情况调动使用海上救助直升机,由部救捞局批准:
超过昼间80海里范围的海上搜寻救助飞行;
跨责任海区的海上搜寻救助、转场训练及进厂维修;
执行训练、海上搜寻救助飞行以外的任务飞行;
审核飞行队的年度、阶段训练计划。
第八条下列情况调动使用海上救助直升机,由上海救捞局批准:
昼间80海里范围内的海上搜寻救助任务飞行;
海上救助直升机和救助船舶的配合演练飞行;
向救助站和海上救助船舶,运送救助遇险船舶的人员和所需装备的任务飞行;
审核飞行队飞行日训练计划,掌握飞行动态。
第九条下列情况调度使用海上救助直升机,由飞行队自行安排,并由飞行队主管领导批准,报上海救捞局审核。
场内训练、试飞飞行;
责任海区范围内的海上训练飞行;
责任海区范围内的沿海机场转场训练飞行。
第十条各级部门在调动使用海上救助直升机时,按照批准权限向批准部门提出申请,不得擅自接受救助任务以外的其他飞行和扩大使用范围。
第四章救助值班与救助程序
第十
一条上海高东海上救助机场设立总值班室。
飞行队领导轮流担任总值班,坚持24小时值班,负责组织飞行和紧急情况的处置;
机场飞行管制和负责机场安全保卫的部门和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担负救助值班后,航空机务、各保障部门实行24小时值班;
国家法定节假日或上级有特殊要求时,应加强值班力量。
第十二条正常情况下,需要海上救助直升机执行海上搜寻救助任务时,由上海救捞局向飞行队发出救助指令。遇有特殊情况时,部救捞局可直接向飞行队发出救助指令,同时,应将指令及时通报上海救捞局。
第十三条上海救捞局在收到求救信号或有关部门的求救时,应在了解清楚遇险情况后,及时组织实施救助,并报部救捞局备案,向飞行队下达救助指令并提供如下信息:
遇险人员和船舶所在海域的气象情况;
遇险船舶的位置、船舶要素及遇险情况;
遇险人员数量、身体状况及受伤程度等;
与遇险船舶的联络方法及使用的通信频率;
其他与海上救助有关的要求。
第十四条飞行队接到上级下达的救助飞行指令后:
总值班立即向各部门下达救助飞行任务,组织有关部门研究适航情况,并及时向上级作出汇报;
各部门按照总值班的指示做好直接飞行准备,并及时向总值班报告准备情况;
气象部门应及时了解本场、进出场航线和遇险船舶海域的气象预报和实况;
总值班应及时检查值班机组和各保障部门准备情况;
飞行管制室根据任务紧急程度,向上级空中交通管制部门适时提出飞行申请。
第十五条根据本机场、航线的气象实况、遇险船舶海域的气象等条件,执行海上救助任务的值班机长,有权决定是否适航;按照救助飞行预案严格遵守有关飞行规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最大努力进行救助。
第十六条飞行队应利用各种通信设备与海上救助直升机保持不间断的联络,及时报告搜寻救助现场情况,就下一步的救助活动提出建议。
第五章飞行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组织与实施飞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中国民用航空直升机近海飞行规则》和本规定。
第十八条飞行的组织与实施,包括飞行预先准备、飞行直接准备、飞行实施和飞行讲评四个阶段,由飞行队根据相关法规制定实施飞行四个阶段的细则。
第十九条在连续组织飞行的情况下,几个飞行日的预先准备可以相对集中进行;必要时,预先准备与直接准备可以衔接,飞行讲评与下一个飞行日的预先准备可以结合进行,飞行分队和其他保障部门的飞行直接准备分别进行。
第二十条实施各类飞行时必须在飞行队的统一组织下进行。总值班是实施各类飞行的组织者,对完成飞行任务和保证飞行安全负责,其任务是负责飞行四个阶段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一条飞行分队、飞行管制、航空机务分队、外场等飞行保障部门的领导轮流参加本部门的值班工作,及时发现、解决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中的问题,遇有复杂情况和重大问题时,必须亲自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
报告总值班。
第六章飞行保障部门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飞行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等部门在实施飞行和飞行保障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
根据飞行日计划,按时向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出飞行申请,及时将飞行计划批复情况和调配意见报告飞行总值班;
按时提供气象实况、预报,了解飞行区域天气情况和备降机场的准备情况,当本场天气不符合降落条件需要飞往备降机场时,应及时报告总值班,根据总值班抉择进行处置;
向机组提供飞行所需的航行情报资料,了解机组飞行准备情况,并签发发行文件;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乘机人员的搭乘手续;
掌握本机场区域内的飞行动态和邻近机场的飞行活动情况,并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飞行中,按规定与海上救助直升机保持不间断联络,发现飞行冲突和违反飞行管制规则的现象时,应立即报告总值班,根据总值班的意见通报机长;
保证通信、导航、气象等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三条飞行分队在组织实施空勤人员飞行工作中的主要任务是:
依据年度、阶段训练计划和训练大纲以及空勤人员的技术、身体等状况,制订飞行日训练计划,并按规定时限报送飞行管制室;
组织本分队的飞行四个阶段的工作,认真抓好飞行安全工作,对违反飞行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对发生的事故征候和事故,配合航行安全科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飞行队;
负责飞行资料的收集整理,空勤人员飞行、培训时间的统计,做好飞行人员的技术档案和审核上报工作;
全面掌握空勤人员的技术状况,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技术考核,对达不到技术要求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航空机务组织实施飞行保障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按照《救助直升机维护手册》和有关规定,做好各项机务维护工作,不断提高海上救助直升机维护质量,满足飞行任务的需要;
按照飞行日计划提供符合适航要求的海上救助直升机,飞行前,按维护程序进行航前的飞机检查,飞行过程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随时做好处置特殊情况的准备,飞行后,认真听取飞行人员对海上救助直升机使用情况的反映并及时处理,在实施飞行时,要把机务维护安全放在第一位,贯穿到整个飞行过程中,特别是开、关车和加油、牵引时,更要严格按程序规范操作;
制订海上救助直升机及发动机使用计划,安排好各项重大维修工作;
加强科学管理,对海上救助直升机、发动机及机载设备维修工作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认真预防和及时发现、排除故障,使海上救助直升机及发动机的完好率和航空技术设备使用的可靠性,达到使用要求,认真收集信息资料,爱护技术装备,节约油料器材,做好机务统计工作;
按照海上救助直升机维护要求,制订航材采购计划,认真做好航材的采购、发放和回收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外场勤务组织实施飞行保障的主要任务是:
保证场道、飞行区域和机场各项飞行保障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严格执行油料化验检查和保管的有关制度,确保油料质量符合标准;及时提供飞行所需的油料、电力、设备器材、和其他物资保障;
各类值勤人员、车辆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按职责分工和总值班的要求进行工作;
消防人员要监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随时做好处置异常情况的准备。
第二十六条航行安全科在飞行队和安全委员会的领导下,全面开展飞行队的航空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了解飞行日计划,监督检查飞行、机务、飞行管制以及各保障部门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负责飞行队航空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各部门贯彻执行上级保证飞行安全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
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检查各部门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做好各部门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制订阶段安全保障措施;
对发生的严重差错、事故征候和严重影响飞行安全的事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落实航空安全奖惩制度,对在安全工作中做出成绩或发生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奖惩意见。
第七章航空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要充分认识到保证航空安全的重要性,学习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落实行业系统的安全法规,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部救捞局、上海救捞局要加强对航空安全的领导,除参加行业部门的航空安全检查外,部救捞局每年组织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二十八条飞行队设立航空安全委员会。由飞行队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航行安全科是飞行队安全委员会的办事机构,飞行、飞行保障部门应设兼职安全员,在航行安全科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飞行队航空安全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负责审定保证飞行的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安全岗位责任制和各专业安全工作规范;
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整顿,学习上级有关航空安全指示精神和行业部门的航空安全通报,分析本队航空安全形势,查找安全隐患,提出加强安全工作的阶段性要求;
每季度组织一次航空安全检查,查找安全隐患和漏洞,制定整改措施,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和讲评;
负责审定安全奖惩规章,对保证安全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对发生安全事故和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
第八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条飞行队在请示报告时,原则上逐级报告,遇有紧急情况可直接向部救捞局报告。
第三十一条请示报告的内容和时限:
每年11月30日前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要点和飞行训练计划;
每月5日前上报上月工作简报和本月工作安排;
每周五汇报本周工作情况和下周工作安排;
组织训练飞行时,在申报航空管制部门的同时上报飞行日训练计划,因天气、机务维护等原因,不能执行计划或待命以及改飞备份计划时,应立即报告原因;
通报训练飞行的开飞、结束时间,并在飞行结束后2小时内,上报飞行日实施情况;
执行搜寻救助飞行时,及时上报预计起飞时间、起飞时间,阶段性的搜寻救助进展情况和降落时间,并迅速上报海上搜寻救助完成情况;
遇有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随时报告。
第九章搭乘海上救助直升机
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禁止搭乘海上救助直升机。确因海上搜寻救助、训练飞行需要搭乘时,严格履行审批制度。
第三十三条搭乘审批权限:
部机关司局级或享受司局级以上的领导搭乘海上救助直升机时,由部主管领导批准;
各救捞局领导、部机关和部救捞局处以下人员搭乘时,由部救捞局领导批准;
上海救捞局、各救捞局处以下干部搭乘时,由上海救捞局主管领导批准,报部救捞局备案;
飞行队内部人员搭乘时,由飞行队总值班批准,报上海救捞局备案;
交通部外司局级以上领导、外宾,由部主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由部救捞局领导批准。
第三十四条搭乘审批程序:
搭乘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搭乘救助直升机申请表》,经有关部门领导批准后,持《搭乘人员申请表》到飞行队航管部门办理登机证明;
航管部门应认真检查《搭乘救助直升机申请表》,根据海上救助直升机乘员和载重情况、本人身份证明,给乘机人员签发《登机证明》。
第三十五条安全检查与乘机:
安全检查人员按照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定,查验搭乘人员的身份证明、登机证明,并于起飞前半小时对乘机人员进行身体和随身携带行李物品的检查;
遇有紧急情况搭乘人员无法取得乘机证明时,由航管部门请示飞行队总值班得到批准后,通知安检员对乘机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得到机长同意后方可登机,事后应及时补办登机证明;
安全检查合格后,安检员在《登机证明》上盖安检章并注明安检行李物品数量,搭乘人员登机前应主动将《登机证明》交机长验证,机长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并向乘机人员讲解乘机须知;
搭乘人员严禁将枪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运物品带上飞机。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飞行队可依据本规定制订各类飞行管理使用手册。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部救助打捞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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