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死人下落不明 车主担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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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8月的一天下午,王某驾驶货车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艾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乘坐人艾某的妻子张某当场死亡,艾某受伤。肇事后不久,王某离家出走,下落不明。张某的母亲、儿子及丈夫艾某将高某、王某以及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艾某以高某、王某及保险公司为被告另案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经法院主持调解,保险公司就两件赔偿案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张某亲属50000元、艾某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巡大队认定王某与艾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本案中认定王某具有重大过失证据不足,故原告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王某与艾某应对张某死亡的后果各承担50%赔偿责任,同时,被告王某还应对艾某的损害承担50%赔偿责任。因王某系高某的雇员,王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其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由高某承担。因此,法院判决车主高某对死者亲属及受伤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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