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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仅一起 伤者三起诉讼是否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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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造成两处十级伤残,伤者前后就交强险与人身保险事实三次提起诉讼。近日,射阳法院对伤者第二、三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2008年1月2日,颜某驾驶变型拖拉机与陈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陈某受伤,车辆损坏,用去医疗费15907.32元。后陈某经法医鉴定认定,其二处构成十级伤残,因肇事车辆投保了交强险。2008年7月28日陈某将肇事车辆所承保的A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要求其按交强险赔偿损失,2008年9月2日,射阳法院作出肇事车辆所承保的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4513.24元。本想该交通事故相关事宜已经终结,但因2007年7月27日,陈某之子为自己全家四口人在了保险公司投保了全家福保险。2007年7月28日陈某在C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08年12月29日、12月30日陈某分别将两保险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别向其支付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陈某之子为原告在被告B保险公司处投保了“全家福”保险,原告陈某在被告C财保公司投保了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该两合同应确认有效。在2008年1月2日事故发生后,被告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原告陈某的意外伤害保险金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该两案中,原告在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中得到A保险公司的赔偿,是基于肇事车辆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在交强险合同中取得的赔偿,并不影响原告陈某对“全家福卡”、“驾驶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权利主张。因陈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因交通事故致两处十级伤残,并不低于《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额纪念会比例表》所列的七级伤残,故被告应当按约分别给付10%的保险金。遂作出被告B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2400元、意外住院医疗保险金3000元、意外医疗保险金900元、合计6300元;C保险公司支付陈某意外伤害保险多2500元、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元的判决。最终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从保险公司得到了68313.24元。一起交通事故最终经过三起诉讼,且均予以支持。




文章出处:射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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