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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伤致流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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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受伤致流产赔偿

    因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进行医药治疗,导致流产,准母亲将事故肇事者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万余元。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了此案。


   原告侯女士诉称,2008年4月14日,赵先生在工作期间,驾驶北京奥力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小客车在东中街与其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侯女士被送至北京朝阳医院,被诊断为左肩背部软组织损伤,建议侯女士休息三周。2008年5月4日,侯女士停经1个月,被查出已受孕。侯女士曾咨询能否继续妊娠,医师建议因可能对胚胎有影响,建议与家人商量后决定是否妊娠。5月19日,侯女士在友谊医院因先兆流产行刮宫术。经交警支队认定,赵先生负全责。侯女士认为此次事故给自己身体和精神造成极大伤害,一怒之下将北京奥力来康体设备有限公司和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两被告赔偿交通费127元,挂号费20元,误工费4680元,营养费322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元。

   被告奥力来公司辩称,此次事故是其驾驶员为躲避另一违章车辆造成,其已为侯女士垫付了医疗费用。庭审中,其同意支付给侯丽丽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保险公司同意在8000元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医疗费、挂号费和营养费。对于侯女士做流产手术并非因此次事故直接造成,属于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同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至北京市第六医院调查,该院妇产科医师称拍片及服用药物对孕妇会有一定影响,但不是绝对的。

   法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依据已查明的事实,奥力来公司职工赵先生驾车与侯女士发生交通事故,交管部门认定赵先生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赵先生系职务行为,故奥力来公司对于侯女士因此次事故所受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此次交通事故致侯女士左肩背部软组织损伤,骨折待除外,因此损伤产生的费用奥力来公司应予赔偿。

   侯女士受外伤后,口服大量药物并拍X光片,医师建议如此可能对胚胎产生影响,后侯女士行刮宫术,故应认定行刮宫术的损害亦因交通事故造成,奥力来公司对于侯女士因此产生的损失亦应予以赔偿。奥力来公司在华泰财险北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华泰财险北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对于侯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一节,侯女士虽未构成伤残,但考虑奥力来公司同意支付5000元,法院予以准许。

   由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侯女士交通费127元、挂号费20元、误工损失2679.6元;奥力来公司赔偿侯女士精神损害赔偿金五千元;驳回侯女士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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