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打工,我们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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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外打工,我们是城里人还是乡下人
1994年,河南临颖县杜曲镇农民肖跃甫和妻子陶会巧来到西安谋生。起初两口子在一个亲戚的压面房打下手,不久后,凭着有车工技术,他们在东郊康乐路附近开了一间门面房,修电器、配钥匙、电焊加工,还在不大的门面里办话吧、卖冷饮……为了供老家的两个女儿和在西安出生的儿子上学,两人不分昼夜地干活。
此后,由于拆迁,夫妻俩又换了两个地方,但都在黄河厂附近,一家人的户口也一直在农村。生意越来越好,两口子辛劳之余也颇觉满足。然而,不幸突然降临!
“老肖,我去买菜了。”去年7月5日上午11时,陶会巧给肖跃甫打了个招呼,骑上电动自行车就走了。肖跃甫没有想到,妻子这一去就成了永别。没多久,一位熟人来到铺子,告诉肖跃甫幸福路十字附近出了车祸,没见人,但现场的电动自行车是肖家的。惊慌失措的肖跃甫跑到现场,一地鲜血,“她出事了!”哭喊着向路人打听后,肖跃甫赶到西京医院急诊科,见到妻子时,“只有出的气了”。当日下午2时,抢救无效,陶会巧死亡。
很快,西安市公安局交管支队七大队作出认定,出租车司机乔某对事故负全责。事发后,肖跃甫多次找到司机和车主,要求赔偿,但未能达成一致。
未按城镇居民对待受害人家属不服
去年9月4日,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将出租车司机乔某起诉到法院,肖跃甫及家人提出共计29万余元的损害赔偿,其中死亡赔偿金为 165440元。之所以提出这个数目,肖跃甫认为自己虽然户口仍在河南农村,但自己和妻子已经在西安打拼了12年,“按照最高院一个复函,应该算是城镇户口。2005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8272元,20年就是16万多!”
肖跃甫所称的复函是去年4月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此复函随后被印发给全国各地高院参照适用。
去年底,新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出租车司机乔某被判两年有期徒刑,并支付肖跃甫等经济损失70570元。“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人员计算以及精神损失费等超范围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法驳回。”
“黄河公安处、长乐中路街办、黄河社区居委会等出具书面材料,证实我们的确在西安居住已12 年,法院为什么不根据最高院的复函判决经济损失按7万多元算的话,那么死亡赔偿金大概是4万元,这是按农民标准对待的,为何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对待呢”接到判决,因死亡赔偿金离期望值还差12万元,肖跃甫表示不服,并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生活水平决定了命的价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均按“农村居民”、“城镇居民”区别对待。
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那么,在损害赔偿时,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赔偿究竟相差多少我们不妨以陶会巧一案为例算笔账。
假设2005年某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272元,乘以20年,死亡赔偿金为165440元;同年该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52元,20年为41040元,还不到城镇居民赔偿额的四分之一!换句话说,“四个农民的命才抵得上一个城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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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文丽律师简介
徐文丽律师,出自法官世家,自小受法律熏陶,后于2000年取得律师资格并执业至今。本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既有女性的敏感细心,又不乏男性的豪爽与仗义,尤其擅长办理婚姻家庭、交通事故、人身损害、劳动纠纷、刑事辩护等疑难案件,凭着真诚的服务与娴熟的业务能力赢得了无数委托人的认可。另外还担任淄博新闻、经济广播电台《法在身边》《法眼看天下》《大众传呼》等节目的嘉宾律师,为老百姓解答咨询,排忧解难,深得大众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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