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手被车门挤骨折 车主及挂靠单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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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放学回家途中,不幸在乘坐公交车时,小手被卡在门外致使骨折。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
2008年8月26日下午5时30分,小学生李某放学后准备乘车回家。当她上公交车的时候,右手还没有进入车内,司机刘某就急关车门将李某右手卡在车外,致使李某受伤。司机刘某以及售票员陈某见小学生受伤,便及时将她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了医疗费。
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车司机刘某、售票员陈某、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北京新豪客运服务中心、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冯某赔偿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0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四名被告一致认为,车辆有保险,对李某的伤害应当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依法受到保护,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冯某赔偿原告李某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共计6100元,北京新豪客运服务中心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承办法官解释说:冯某作为实际车主以北京新豪客运服务中心的名义在开展营运业务中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对原告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新豪客运服务中心作为登记车辆所有人应与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刘某、陈某作为雇员在从事营运活动中没有重大过失,应由雇主承担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对李某进行救治并支付医疗费,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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