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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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四川省交通事故赔偿新标准
根据四川省2010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的数据,四川省201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如下: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元
2、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105元
3、 农民人均纯收入5140元
4、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896.7元
5、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725元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在相关标准公布后即时更新。
各项指数: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461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140元;
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105元;
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896.7元;
一、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15461元/年×20年=30922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15461元/年×年=★元
C 年龄 X≥75岁 15461元/年×5年=77305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 5140元/年×20年=102800元
B 年龄60岁≤X≤75岁 5140元/年×=★元
C 年龄 X≥75岁 5140元/年×5年=25700元
二、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3.6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到第10级,每级相差10%。
成都交通事故律师友情提示:在发生交通事故案件后,因为有些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聘请的法律工作者不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在交警的调解中或者法院诉讼中少赔几万甚至十几万的,实际计算过程中还要考虑对方有没有交强险,有没有证据可以支持农村户籍人口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等等问题,所以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问题时最好找成都交通事故律师代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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