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有保险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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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保险索赔权 案情简介:李某自己购买了一辆大货车,为营运方便,就将车挂靠在当地的一家运输公司,行驶证上所登记的车主也为该运输公司。2005年6月10日,李某以投保人的名义,向某商业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15万元,被保险人为该家运输公司。保险单中另外约定:索赔权人为李某。李某按要求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为其签发了保险单。一次,李某驾车出险,保险公司按合同条款履行了赔付保险金的义务,将8万元保险金支付给了李某。而李某所挂靠的这家运输公司认为既然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是运输公司,理应由运输公司来领取赔款,由此和李某、保险公司发生纠纷。运输公司问:保险理赔款是否应由其公司领取律师分析:根据保险合同约定,李某具有索赔权。 《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作为挂靠车辆,既可由所挂靠的运输公司代办保险手续,也可由该车的实际占用人和使用人李某,自己去办理投保手续。由于李某对该车拥有合法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对该车的损失具有切实的经济利害关系,投保时对该车拥有保险利益,可以作为投保人为该车投保。那么,运输公司是否有权索赔呢如果李某和运输公司的挂靠合同约定运输公司有保险索赔权或者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李某是索赔权人,那么,运输公司可以行使索赔权,然后再和李某按相关协议处理,但本案中并没有上述约定。李某自己掏钱为自己购买的车辆进行投保,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指定“索赔权人”时,是否要经过被保险人的同意,我国的《保险法》对此没有明确。保险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合同当事人拥有约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的条件下,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索赔权人为李某”,是一种合法有效的约定。在这次车辆事故中,真正遭受到损失的是李某,因为这辆车是李某自己花钱买来的,只不过是挂靠在该运输公司名下。根据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的要求,有损失才能补,谁遭受了损失,才能把保险金最终补偿给谁。加上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是对等的,李某自己履行了交纳保险费的义务,理应享有合同的权利,拥有对“挂靠”车保险赔偿的索赔权。 山东正义阳光律师事务所刘金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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