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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火灾原因认定书 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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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30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纺织公司无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拒赔,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2007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了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原告依约交纳保费。2007年12月8日凌晨,纺织公司车间起火,导致厂房、机械设备和存货被烧毁。事故发生后,纺织公司及时告知某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委托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人员进行现场查勘,并出具了公估报告。但在理赔时,被告保险公司以原告无法证明火灾原因不是故意的予以拒赔。无奈之下,原告纺织公司把保险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主审该案的法官认为,公安局消防大队关于火灾原因的认定书并非认定火灾原因唯一合法的依据,其出具的相关证明可证明原告发生了火灾,至于原告是否有故意或放纵火灾的嫌疑应有被告方证明,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原理: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任何一方没有自证其无的义务。虽然,被告曾经多次要求原告提供公安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原告因为消防部门未出具而未提供,但这并不因此导致举证责任分配倒置。即使消防部门为其出具了火灾原因认定书,我们也不可能因原告不提供就要求其承担相关举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向消防部门调阅、复制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以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由于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有故意或放纵的行为,所以我们认为该起火灾事故原因可以排除原告故意或放纵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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