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可以作为交通事故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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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可以作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首先,从维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分析。《道交法》第76条之所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随着汽车保有量的增加,随之而来的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以及大量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出现后受害人的损失无法得到及时补偿,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一个危害人们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社会问题。对受害人而言,交通事故的后果不仅仅是因为其自己或者对方的责任如此简单,而且是因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工业的高度发达,汽车这种便捷却高度危险的工具在运行过程中引发的必然后果。
因此,各国皆加强对道路交通的管理的立法,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并加强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规定了交通事故肇事者的严格责任甚至是无过失责任,同时实行汽车的第三者责任险,通过保险的方式将具体的从事具有高度危险的汽车使用人的责任转由全体从事该项危险活动并从中受益的人群集体承担。这也正验证了责任保险发展的潮流是是以保护第三方受害者为目的。在这种大背景下,保险公司的作为社会保险运营的组成部分责无旁贷的成为分担责任的主体,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避免加害人对受害人不履行赔偿或赔偿拖延,减少受害人的索赔成本和诉讼成本,及时、便捷、有效的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
其次,从保险公司的角度分析。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肇事方对受害人的赔偿额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赔偿额。如果不把保险公司列为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能发生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串通骗取高额赔偿金的情形,或者被保险人因为自己有保险而对赔偿数额不予计较的情形,保险公司即使有异议,因不是当事人无上诉权利,也只能被动地按照生效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从责任保险的给付性特点以及从维护保险公司利益出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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