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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致人死亡罪当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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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树芹”负责编辑,主要解答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死刑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本文有1112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8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成都孙伟铭醉酒驾车死刑案”“广东黎景全醉酒驾车死刑案”分别由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对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分别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于醉酒驾车引起的交通肇事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一审都被判为死刑的案件,终审判决却都是“无期徒刑”,围绕此案及其判决适用法律、量刑轻重等问题,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对记者详解了其中缘由。

醉酒驾车犯罪应当严惩

近年来,醉酒驾车犯罪呈多发、高发态势,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据公安机关统计,1998年,全国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5075起,造成2363人死亡。2009年1月至8月,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

我国刑法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据了解,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被告人黎景全和被告人孙伟铭都是在严重醉酒状态下驾车肇事,连续冲撞,造成重大伤亡。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黎景全和孙伟铭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继续驾车冲撞行驶,以致造成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其主观上对他人伤亡的危害结果明显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二人行为均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醉酒驾车肇事造成重大伤亡的处罚问题上,高度重视社会各方面反映的意见,专门征求了专家、学者和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大家基本形成共识,认为必须依法严惩。

详解为何从“死刑”到“无期徒刑”

醉酒驾车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按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我们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二被告人的量刑是适当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二级大法官黄尔梅说,“具体决定对被告人的量刑时,要综合考虑犯罪情节、伤亡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

黄尔梅解释说,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造成重大伤亡,一般情况下,属于间接故意犯罪。也就是说,行为人不希望、也不追求危害后果的发生。

黎景全醉酒驾车死刑案曾经上报最高人民法院予以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量刑不当。遂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因此,2009年9月8日,广东高院判处黎景全无期徒刑。

黎景全、孙伟铭案件与恶性故意杀人案区别很大。广东省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决定二被告人刑罚时主要考虑到,二人均系间接故意犯罪,与直接故意犯罪相比,主观恶性不是很深,人身危险性不是很大;犯罪时被告人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获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分别判处二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说,这两个人主观上不是追求致人伤亡的结果,是间接故意,不是以驾车为手段撞人,主观恶性不是很深。同时,他们处于严重醉酒状态,驾驶车辆的控制能力有所减弱。

不能简单认为“拿钱买命”

两起醉酒驾车犯罪案件中,黎景全、孙伟铭都对被害人给予了积极的经济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对“拿钱买命”的说法给予了驳斥。“是否判死刑取决于罪行是否严重等综合因素,不单单取决于是否积极进行经济赔偿,如果罪行不是极其严重,又积极进行赔偿,可考虑不判处死刑。”

“醉酒驾车行为人应依法赔偿由于其犯罪行为而使被害方遭受的经济损失。行为人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不影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因此得到被害方谅解的,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黄尔梅说。

醉酒驾车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对其定罪量刑也很复杂。高贵君说,这类案件不好“一刀切”,必须根据主观状态是故意还是过失和其客观行为来综合判断。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有关司法解释,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予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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