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09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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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09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昨天,依据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2008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市财政局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2009年度本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出台。
2009年1月1日后发生尚未结案的交通事故按此标准执行。
今年度本市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为: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年为19423元;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每年为1342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每年为9670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每年为4593元;职工平均工资每月为3332.5元;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每天为50元。
分行业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农林牧渔业每年为28372元;采掘业每年为52658元;制造业每年为34095元;电气水生产供应每年为72030元;建筑业每年为41101元;交通运输仓储邮政每年为45724元;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每年为54489元;批发和零售业每年为30968元;住宿和餐饮业每年为20384元;金融业每年为69862元;房地产业每年为37002元;租赁商务服务业每年为22947元;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每年为60818元;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每年为31899元;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每年为21304元;教育每年为44226元;卫生社保社会福利每年为43841元;文化体育娱乐业每年为43146元;公共管理社会组织每年为52602元。
据分析,今年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除金融和服务业外,其他行业比去年有不同程度增长。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8%,城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增长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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