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大学生车祸死亡 按城镇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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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学半年,尚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农村大学生康X寒假回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家属因此起诉被告朱X要求赔偿。8月9日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判令被告朱X应赔偿原告康松、肖喜因交通事故致康X死亡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3209.80元。
2010年2月20日8时20分许,被告朱X驾驶赣DIHXXX号二轮摩托车,由泰和县灌溪圩镇前往灌溪镇古坪村,行至X镇X村路段,在与康X所驾未悬挂车牌二轮摩托车会车时,二车发生碰撞,造成康X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泰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康X、朱X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康利华2009年9月入大学就读,但未将户口迁入该校,仍为农村户口。被告朱X驾驶的摩托车未投保交强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因康X死亡所造成损失应由被告赔偿,发生事故的两辆摩托车均未投保交强险,原告在交强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对方损失,超过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康X系在校大学生,不论其户口是否从原居住地迁出,其身份已实质上发生转变,其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赔。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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