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犯罪案件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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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以及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的精神,实践中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一般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地位和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两方面加以判明。实践中存在以下情况:
1、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原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问题。笔者认为,未办理过户手续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但实际上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原车主不应成为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责任人。
2、受雇人驾车肇事的责任主体问题。受雇人在受雇期间实施雇佣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其本人和车辆所有人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受雇期间非因实施雇佣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则上仍然应由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有人可以根据其与受雇人的雇佣合同向受雇人追偿。
3、车辆分期付款期间交通肇事的责任主体问题。依合同规定标的物交付买受人时发生所有权转移,不因买卖双方未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而影响所有权转移的事实成立。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原登记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因而,发生交通肇事的,应由实际支配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赔偿责任。
4、承包经营车辆发生交通肇事的责任主体问题。汽车运输公司、企业将车辆发包给个人或企业经营,按承包合同自己收取承包费,看起来车辆所有权人将自己对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他人,但实际上其仍然是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包方如发生交通肇事,发包方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挂靠车辆肇事的责任主体问题。所谓挂靠,是指车辆由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该公司因挂靠而收取了管理费或得到其它经济利益。挂靠车辆发生交通肇事,该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若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或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仅仅是形式上挂靠,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6、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交通肇事的责任主体问题。机动车送交修理,该车脱离车辆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厂则依合同取得了对该车的控制支配权。此间发生的交通肇事,无论何种原因均与车辆所有人无关,而应由修理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在委托保管的情形下,车辆所有人失去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也并不因此取得运行利益,此间发生交通肇事,应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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