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交通事故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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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网友咨询:在武汉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或因其他致害原因导致人身损害的,在治疗过程中,受害人在医院住院治疗。在向赔偿义务人索赔时,住院伙食补助费如何计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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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交通事故栏目组认为,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首先涉及到一个法律适用的问题。
2010年7月1日所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可见侵权责任法中,并没有直接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这项赔偿项目,而是采取了“等”字的概括性规定。
2004年5月1日所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该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鉴于受害人住院之后,其伙食费的支出要超过其在家中的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设立的目意义,就是为了加快受害人的康复速度,故对于该赔偿项目,虽侵权责任法未进行明确的列举类规定,但其属于受害人直接的、合理的损失,对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仍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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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数额计算,与两个因素有关:一是受害人住院接受治疗的医疗所在地,该地国家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二是受害人住院接受治疗的天数。
一、针对在武汉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在武汉地区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其每日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应为50元。其法律依据为2007年5月《湖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
二、对于住院治疗天数,以出院小结中所记录的住院天数为准。需要注意的是,住院是指病人住进医院接受治疗或观察,因此对于没有办理住院手续、而只是留院观察的受害人,其留院观察的天数,个人认为属于住院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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