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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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诊断证明
医疗诊断证明是当事人在交通事故纠纷中确定赔偿金额的最重要证据。但在具体案件诉讼中,非只要是诊断证明法院都应全部采用,还应通过对诊断证明的相关认证,综合案件全部情况确定。笔者认为关系诊断证明效力的因数有以下几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 证据的特征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医疗诊断证明作为证据一种,也必须同时具备“三性”时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法院在审理当中,应严格认证。
1、诊断证明的合法性:诊断证明一般要求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有的乡镇等医院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比较随意,因此需要一定核实。如: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是伤者就医的医院才能出具诊断证明,必须出具证明的经办人是疗伤者的主治医生,诊断证明必须明确,不得出具如:“有的主治医生无法确认伤情便出具 “多处软组织损伤”、“脑振荡等”等诊断证明。”等。
否则,诊断证明的合法性存在瑕疵,难以认定。对具有违法行为的医院证明,经查实应认定为伪证,属无效证据,轻者对当事人予以批评教育,重者予以罚款、拘留。
2、诊断证明的客观性。出具诊断证明的医院应建医疗档案,人民法院可到医院核实病历、处方,印证诊断证明书的真伪。
否则,诊断证明的客观性难以认定。对不客观的医院证明,在查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作出合情合理的解决。
3、诊断证明的关联性。诊断证明应确定因果关系,既确定是因交通事故导致!诊断证明内容不得自相矛盾,如前面说痊愈出院,后又说应再定期就诊、建议转院治疗等。对此,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作出处理。
二、赔偿义务人对诊断证明及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疗费范畴内。
综上所述:医疗、误工等费用该不该列入赔偿范围,不能单凭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就匆忙予以确定,而应当详细了解疗伤者的身体状况、精神面貌及在住院期间和出院后的情况,看是否是必须的合理的。然后才能做出客观的判断,作出公证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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