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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汽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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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汽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确认问题的复函

黄埔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企业汽车司机发生交通伤亡事故工伤确认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原市劳动局《广州市企业职工社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九条“属于按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要求登记统计的职工伤亡范围。由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按规定确认”,以及原劳动部办公厅《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第一条“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包括“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和第四十一条“企业租赁及借用的各种运输车辆,包括司机或另聘司机,执行该企业的生产任务,发生伤亡事故应按本企业职工报告统计”等规定,如果汽车司机属于专职司机,并在执行该企业的生产任务中因交通事故发生伤亡,工伤确认问题由劳动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如属于非专职司机,或正常上下班或外勤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因不属于“伤亡事故统计范围”,此类情形则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确认。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O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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