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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客车撞人致伤亡 保险公司赔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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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后,车方被判向死者家属支付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认为此项赔偿在责任免除范围内,不予理赔。记者昨日获悉,因双方对此有特别约定,市二中院日前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抚慰金。

  今年2月3日,万州城客公司所属的渝AF1402大客车将余某撞伤,不久余某死亡。交警认定,驾驶员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车方赔偿死者亲属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4万余元。

  然而,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拒绝支付精神抚慰金。车方则拒领赔款,并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认为,车方赔偿受害人精神抚慰金,符合保险约定,应当计入赔偿范围。因此,判决保险公司理赔时应支付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不服此判决,提出上诉称,车方自愿向死者亲属支付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虽然双方在主险条款中约定了精神抚慰金属免赔范围,但该条款的约定与双方的特别约定相抵触,即:双方约定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赔偿,而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因此,保险公司对精神抚慰金应予以赔偿。

  据此,市二中院作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3万余元,属于责任险额理赔范围恰当,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专家说法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学教授认为,精神损害的赔偿程度,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相关,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尊重。从理论上讲,任何损害都会造成精神损害,如:由损害带来的不安、恐惧等。我国现行法律只在民事诉讼方面,如交通事故损害、人身伤害等方面对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相关规定,但在刑事诉讼领域,如强奸等犯罪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则没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此外,李教授还提醒市民,在受到人身伤害寻求自己合法权益的维护时,应意识到精神损害赔偿也是该主张的权利之一,但应根据本地区经济状况适当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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