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方呼吁调整交强险“无过错赔偿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杨兴华”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交强险有这样的条款: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也就是说,如果车主开车出了事故,即便最终......本文有78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临沂的李先生通过“问险热线”告诉记者,他的一位朋友就有这样的亲身经历。“我的一位朋友开车在费县境内被一辆车撞了,后备箱盖凹进去了一大块,尾灯碎片也撒了一地。后来交警来现场拍照,判定对方负全责,让双方自行约时间把修车单据带齐到交警分局签订事故责任书结案。没想到的是,对方投保公司的理赔工作人员到现场后,拿着相机对着我朋友车上贴的交强险标志大拍特拍,然后告诉我朋友,因为交强险有无过错赔偿原则,因此我朋友要向对方赔款400元。”
有同样经历的人还很多,记者发现,众多车主的关注点不在“赔这400元是否太多”,而是“这400元该不该赔”。车主反映,这项规定似乎与常理相悖,因为按一般的逻辑来看,“我没有撞你的车,就不该赔给你钱”。
在该险种的赔付实践过程中,保险公司也深有感触。省城某大型财产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介绍,去年以来,大约有4万件赔付案例与交强险有关。有些车主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他们既投保了交强险,又投保了车损险。这些车主撞了别人的车,自己的车也受了损,按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无责任方应该给他们赔款400元。但是由于感到“理亏”,这些车主实际没有获得这400元,可是保险公司的车损险条款规定,要在最后的赔偿中减去这400元,于是车主自己成了“冤大头”。保险公司和车主之间的矛盾也由此产生。
记者了解到,交强险条款制定的直接法律依据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而该《条例》又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所制定的。
《道交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第2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根据该法律,所谓的“无过错赔付”,也就是第2款,是针对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事故的赔偿原则,但它并不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
“当时,保险业在学习交强险条款的时候,对这一条都有看法,提出过异议。”省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刘嘉瑜说。他认为,“无过错赔偿原则”体现的是对弱者的特殊保护原则,因为与马路上飞速行驶的车辆相比,行人总是处于弱势地位。但如果是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造成了财产损失,则应另当别论。
记者了解到,此前保监会在给法律界人士关于此问题的回函里表示,如果对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意见,建议其向相关立法机关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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