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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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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不幸地我昨晚接送我的孩子放学发生了车祸,我的孩子受了重伤,我只是擦伤皮肤,交警认定为对方负全责,我想问律师,交通事故伤残赔偿多少

律师解答:

交通事故伤残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

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财产直接损失费

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

相关法律知识:

【2008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6378 10715 6561 4792 24870

44.87元/天 29.35元/天 17.97元/天 13.12元/天 12435元/半年

1残疾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收入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人损解释》第25条

多等级伤残赔偿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对Ia的解释,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且0≤Ia≤10%。另外,还须满足: ∑≤10%,Ih+∑≤100%。

即,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Ih+Ia1+Ia2+……Ian,应小于或等于100%。

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x赔偿责任系数x。

Ia

一级伤残: 10%; 二级伤残 9%; 三级伤残 8%; 四级伤残 7%; 五级伤残 6%

六级伤残 5%; 七级伤残 4%; 八级伤残 3%; 九级伤残 2%; 十级伤残 1%

2、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收入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人损解释》第29条

3、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人损解释》第28条

4、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以6个月的总额计算。即: 12435元。《人损解释》第27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15—20元/天。《人损解释》第23条

6、营养费---城镇居民:11元/天;农村居民:6元/天。《人损解释》第24条

7、误工费---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人损解释》第20条

7、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江苏省各法院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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