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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06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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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OO五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OO五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04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7840.60元;

2004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3000.40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04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068.99元;

2004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为1971.21元;

三、误工费计算标准为:

2004度吉林省肮て骄ぷ饰2431.00元,每月为1035.92元,每日为49.51元。

四、丧葬费标准为6215.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15.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05年6月1日至2006年6月1日期间执行。

请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遵照执行,如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反馈。

二○○五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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