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车醉酒驾驶撞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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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蓉借朋友小虎的车出去应酬,凌晨醉酒驾车,撞死一行人,死者家属一纸诉状将小蓉、小虎和保险公司同时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三方均担责,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2008年12月19日凌晨3点,小蓉离开饭局醉酒开车,行驶到大湾北路幸福花园小区路段不慎撞上中间护栏,由于车速快撞上正过马路的青青,青青在后期治疗中,抢救无效死亡,小蓉因此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了解,小蓉开的车是借朋友小虎的,而这辆车又是他人托小虎照看,小虎私自借出的。
法院一审认为,小蓉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小虎没有尽到保管义务,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肇事司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责任强制保险,除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外,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责任,故法院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其与肇事车辆车主签订保险合同,其中约定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公司只负责垫付抢救费用,一审法院判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200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民立他字第42号复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范围包括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因此依据双方保险合同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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