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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法实施后一事故引发死亡赔偿年限计算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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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自:青年报

新交法实施后,依据旧法制定赔偿标准的保单是否应按新标准理赔呢昨天,上海市一中院审结了一起由此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

  去年6月3日,上海铭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司机刘军,驾驶集装箱卡车行至无锡时,将驾驶两轮摩托车的当地居民夏伯良撞死。6月9日,无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锡山大队认定,刘军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
  由于事故发生在5月1日后,此时,新交法及与之相适应的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均已实施,在无锡公安机关的调解下,铭威公司最后按照新法规中死亡赔偿费以20年计算的标准,
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

  铭威公司随即开始向承保肇事车辆的保险公司要求理赔,麻烦就在这个时候发生了。

  2003年底,他们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额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保单有效期是一年。在这份合同中,双方约定赔偿标准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死亡补偿费以10年的年限计算。由于这个法规在新交法实施后即失效,铭威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应依据新法进行理赔,但遭拒绝。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合同中对如何进行赔偿已有明确约定,理赔时自然应该依据合同。

  争执到法院后,去年11月10日,浦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保险公司依据保单合同条款进行的理赔合理合法。铭威公司随即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

  昨天上午,一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虽然事故发生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经失效,但并不意味着当事双方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相关约定无效,所以双方仍要依据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

  >>法官答疑

  听到这个判决,铭威公司表示有些不明白。公司行政部经理段小波说,公司在无锡是按照20年的新标准进行赔偿的,为什么回到上海,保险公司就可以按照10年的旧标准理赔呢而且,作为专业机构,保险公司应该在新法出台、赔偿标准发生变化后,及时通知投保人,对保险合同条款进行修改才对。

  庭审结束后,本案审判长章克勤法官接受了记者采访,他认为铭威公司混淆了两个法律关系才会有此不平。他说,铭威公司和事故受害者之间是侵权与被侵权关系,在去年5月1日新交法和人身损害赔偿新标准生效后发生的侵权事件,都应依据新标准进行赔偿。而铭威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则是合同纠纷,在合同纠纷中,只要合同条款不违反签约时的法律法规,符合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条件,都应该以合同约定为重。

  章法官指出,从这起案件反映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果跨越了旧法和新法两个不同时间段,只要新旧法之间没有冲突,合同条款不以旧法失效而无效。因此,法院建议类似于本案原告的投保人,为了避免加重自己责任,可以在新法实施后,与保险公司协商变更合同条文,保险公司也可以根据新法内容,主动通知投保人共同协商,对原有条文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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