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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工伤可以主张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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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情形列入工伤事故范围,对于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受害职工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同时可以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理由:

  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之间或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交强险属于强制保险,在机动车投保交强险以后,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法定责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向责任人索赔有合法根据,属于行使民事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进行主张。

  2、职工上下班是为用人单位谋利益或者说是为了完成工作任务,属于工作的范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也属国家的强制性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单位已投保的,由保险机构向受伤害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没有投保的,则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职工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法律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损害和发生工伤应当得到补偿,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受害职工就同时享有交通事故索赔和实现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交通事故赔偿是因违反交通法规所形成的责任赔偿,工伤保险待遇是因劳动关系所产生的补偿,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非因法定免责事由的出现,此法定义务不能减轻或免除。工伤职工在行使交通事故索赔权时,不影响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主张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4、赔偿的义务主体不同,交通事故赔偿的主体是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和商业保险公司、车主;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专门带有行政职能的工伤保险所或用人单位。

  5、赔付的项目和标准不完全相同,交通事故中有精神损害赔偿金项目,而工伤保险未将此列入赔偿项目;而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交通事故案件均未列入损害赔偿范围。而且部分赔偿项目相同,标准又存在重大差异。

  6、两种赔偿适用的程序不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伤亡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选择公安机关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工伤保险待遇是由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进行赔付,赔付有异议的,伤亡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一方或双方均不服裁决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综上,根据以人为本的原则和生命无价、健康无价基本理论,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交通事故责任人主张赔偿,也可以同时向工伤保险机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双重索赔合理合法,人民法院或者劳动仲裁机构应予支持。但是,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司法鉴定费、丧葬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不是对生命权、健康权进行补偿或赔偿的项目,不应当重复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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