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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是否可以双重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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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现在都说车祸猛于虎, 每天的新闻都在报导什么地方又出车祸了, 但因为在身边很少看到,所以也觉得它离我们很远, 但就在大家都兴高采烈的计划五.一出游时, 却传来了不幸的消息。 一位同事在下班的途中, 被一俩抢客的出租车撞伤, 导致腿和手都骨折。在与肇事司机协商赔偿的同时, 这位受害者听说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属于工伤,据此,就向公司的人事部门报告, 希望人事部门给予申请工伤, 但人事的经理却说, 在享有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后, 不可以再享受工伤的双重赔偿, 对于人事部门的说法是否正确呢 笔者进行以下的分析:

争议焦点:交通事赔偿与工伤待遇是否可以双重取得

1、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由此可知,交通事故赔偿与民事侵权的赔偿是不冲突的,如果交通事故的责任者不属于用人单位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标准赔偿,并且要求交通事故责任方按照交通事故标准赔偿。如果责任方在单位,应该按照工伤标准赔偿,但是如果交通事故赔偿高于工伤赔偿的,受害方可以再要求超出部分的赔偿。

所以,本案中人事经理的说法是错误的,受伤同事是可以同时享受双重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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