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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本市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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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国资办、市水务局,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


   为贯彻2001年4月1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本次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市国资办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费中的变动产权登记费由


  80元/次降低为60元/次,占有产权登记费维持原标准80元/次不变。注销产权登记费未按规定立项,不予收取。


  二、 市水务局的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由原标准按现行水价5倍


  降低为按现行水价2倍。


  三、 本通知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


  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 请各有关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到物价和财政部门办理《收


  费许可证》和《票据购印证》变更手续。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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