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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司机撞伤行人 赔付程序不当输了官司又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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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
2004年7月2日,出租司机骆某驾驶投保的小客车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青年沟西口北200米辅路处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行人张女士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张女士倒地受伤、投保小客车损坏。
2005年1月13日,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女士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司机骆某承担次要责任。当日,张女士与骆某在交管局东城交通支队主持下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确认:“由骆某承担张女士的医疗费1692.96元;误工费和护理费共计1.2万元;骆某自行承担其车辆修理费用”。达成调解书后,司机骆某及出租公司均未赔偿张女士的实际损失。
出租公司持张女士实际支出医疗费1692.96元的凭证、护理费1972元、误工费损失13473.25元的凭证,依据新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17138.21元,出租公司再将此款全额赔付张女士。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新交法》第七十六条关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赋予了交通事故受害方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规定了保险公司负有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受害方赔偿损失的法定义务,同时新交法亦未限制受害方向机动车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保险公司应直接向张女士做出赔偿,而不是由保险公司先行向出租公司做出赔偿。出租公司虽已与张女士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调解,但尚未向张女士支付调解书确认的赔偿金,故驳回原告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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