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车撞倒后遭多车碾轧致死法院判赔3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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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放:多车碾轧“主谋”逃逸
2004年12月27日早上6点19分,沈阳市浑河北桥头处发生一起惨祸,一男子过马路时被车撞倒,随后被多车碾轧。交通部门到达现场后,证实人已经死亡。
死者名叫商登昌,是距离事发现场不远处一个加油站的职工。惨剧发生后,商的家人曾连续一个月在事发地寻找目击证人及有关线索,但至今第一辆肇事车仍未找到。
在5月19日的庭审中,商的妻子邵玉波等原告与4被告郭玮、杨凯、韩静、沈阳市双龙出租汽车公司,在赔偿金的数额上存在较大争议。
邵玉波等要求被告赔偿人民币507260元;而被告方杨凯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使死者尸体再度受损,最多只拿5000元的精神赔偿金。判决:家属获赔32万余元
法院认为,商登昌在被逃逸车辆撞倒后,又被郭玮、杨凯所驾驶的车辆先后从身上轧过,而交警部门无法确定商登昌死亡是哪一辆车撞击碾轧所致。对此,逃逸车辆及郭玮、杨凯均应对商登昌的死亡负连带责任并均担赔偿责任。
由于交通部门至今未能找到逃逸车辆的下落,郭玮、杨凯赔偿完毕后,可以向另外的肇事者追偿。同时,郭玮所在的保险公司也对郭玮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法院作出的32万余元赔偿额的一审判决,死者妻子邵玉波表示“很满意”。
连带:保险公司也要担责
第一个肇事的车辆虽然跑了,但保险公司还在。在本案的庭审过程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南站办事处被追加为“第三人”。
虽然保险公司认为,郭玮的出租车投的是商业保险,不是强制保险。而且只有投保者才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而原告没有权利要求保险公司赔偿。郭玮所在的出租车公司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事宜,所以保险公司应该不负担任何赔偿。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判决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观点:律师认为事实不清
孙金宝律师说,作为原告的代理,如今法院的判决,对死者是个告慰;对腿脚残疾的邵玉波及其一家人来说,也算是个慰藉和补偿。
作为被告之一郭玮的代理律师杨功涵认为,作为一起交通部门至今没有认定的交通事故,判决郭玮和杨凯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事实不清,值得商榷。目前,几名被告均已提出上诉。
-5月20日,本报以《三辆车轧过同一人责任咋摊》进行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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