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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2006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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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2005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06) 2号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


2004年5月1日起实施,该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


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


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


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


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


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


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该司法解释,我院从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05


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现将这些数据印发你们,并请你们收到后及时转发至基


层法院,供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参考: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386元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802.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6,891元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 274. 2元


5, 2005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5, 820元


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在3月以后才能取得,因此为了便于审判工作,省


法院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


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各级法院在执行该司法解释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等,


请及时报省法院民一庭。


特此通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00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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