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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道路交通事故婚姻关系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主张损害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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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实施的侵害健康权行为,造成直接受害人丧失性能力,间接引进性利益减损或丧失的直接受害人的配偶,也是间接受害人。这种侵权行为所侵害的权利客体,既不是健康权,也不是性权利,而是配偶权中的性利益。健康权并不能包含夫妻二人的性健康,健康权只能是单个主体的健康。性权利是人格权,也不是夫妻之间共有的权利。因此,能够构成夫妻之间的共同的关于性的权利,就只能是配偶权,不能是其他权利。尽管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因此难以确定配偶权的性利益是法律保护的利益。但是,《婚姻法》之所以没有规定,就是因为这是一个常识性问题,法律认为无须明文规定。事实上,配偶之间的性利益是法律所确认的,是正当的、合法的,也是他人不可以侵害的。一个侵权行为造成了一方配偶的性功能丧失,使对方配偶丧失了来自于配偶的正当的性利益,当然是配偶权受到了损害。问题是,很多人并不承认配偶权是身份权,那我们就说是夫妻的权利义务关系吧,使这个权利义务关系受到损害的行为,当然也是侵权行为。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侵害直接受害人健康权的行为不仅造成其健康的损害,而且由于这种损害导致其性功能丧失,不能履行配偶之间的同居义务,损害其配偶性利益的,就是间接妨害了其配偶,其配偶就成为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受害人,有权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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