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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写入侵权责任法

工作期间遇车祸死亡,受害人及其家属能否既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获得工伤赔偿这是已故农民工院建才留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问题,更是留给已经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问题。

交通肇事者被判刑但无力赔偿

院建才是来自河南的农民工,于2001年1月到北京市台湖福来顺建材商店打工。2007年5月21日,院建才和该商店经营者高启之子一同外出买建材,途中车辆发生故障,停靠在紧急隔离带上,孰料祸从天降。二人当场被疲劳驾驶的薛某驾车撞死。事故还造成一人轻伤,三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薛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起公诉。

院建才遗有一子,名院京河,时年9岁。2005年,院建才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在北京走失,下落不明。院建才死后,其兄院建堂代院京河就交通肇事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薛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7万余元。与此同时,被害人高某家属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44万元。

2008年11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判决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院京河经济损失25万余元,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支公司支付院京河死亡赔偿金2.5万元。2009年3月5日,北京市二中院裁定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赔偿数额合理。

事故发生后,薛某主动赔偿了两个被害人的丧葬费及相关费用2万余元。薛某所驾驶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而薛某只是一个农民,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自己也在事故中受伤。院京河的赔偿请求虽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大都无法兑现。

走工伤赔偿之诉是否行得通

对薛某可能没有赔偿能力,院京河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时福茂早有心理准备。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时福茂就考虑,如果赔偿无法兑现,是否可以走提起工伤赔偿诉讼之路。

时福茂分析,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院建才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时福茂发现,对于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工伤,能否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司法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补差说”,即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可以通过选择一种程序得到赔偿,如果赔偿低于实际所受损失,可以再通过另一种程序得到补偿。二是“双赔说”,即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伤程序和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得到双重赔偿。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的,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性质不同,并不冲突,劳动者可以同时要求两种赔偿。

对于“补差说”,时福茂认为,因为工伤和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让谁承担主要责任谁承担补差责任很难保证公平。另外,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这是工伤赔偿所不支持的,无法通过补差来实现。

对于“双赔说”,劳动行政部门并不支持。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劳动者在一次工伤中能够请求两项赔偿时,可以且只能得到最高的一项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教授黎建飞也表示,客观地说,如果允许一次工伤受损者得到双重赔偿,会产生一个近乎于荒谬的结果:即同一项费用赔偿两次,更直白地说是“同一行为要实施两次”,“相当荒谬”。

“可是院京河并没有从交通肇事者手中实际拿到赔偿。”时福茂说,为了能让院京河以后的生活有所依靠,一定要通过工伤程序,尽力争取。

成功判例指路,一审法院支持“双赔”

2006年的一桩“因第三人致残的工伤案”,让时福茂平添了几分底气。

温振其,河北省南和县人,2004年到北京一家啤酒屋做保安。2005年3月21日凌晨,同事“小白”醉酒后闯入值班室将正在值班的温振其砍伤,经鉴定,温振其属四级伤残。2006年4月,温被认定为工伤。

历时两年半,花了3万多元,经过两次仲裁、一次工伤认定、一次鉴定、一次复议、三次诉讼之后,温振其走完了所有的法定程序,获得了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2007年3月,法院判决雇主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万余元、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9万元。2007年7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

该案的代理律师认为,法院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没有支持,理由是已经赔付,但对伤残赔偿金、抚养费等予以支持,处理得比较恰当,是“有限制双赔”的司法实践。

这个案件应该对院建才一案有借鉴价值。时福茂代表院京河在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工伤诉讼的时候,将温振其一案的相关材料,也给了法官。

今年7月,通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高启作为业主,对院京河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给付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的诉请合理,证据充分;而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请,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经作出处理,故不予支持,最终判令高启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伤补助金14万余元。

但是被告高启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院建才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已经判决由事故责任方薛某全部承担,现正在执行阶段,不应该再由自己赔偿。

10月15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二审院建才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截至记者发稿时,法院尚未作出裁决。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双赔”受到威胁

被村委会指定为院京河监护人的院建堂,由于长期打官司,已经没有了稳定的职业,也没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二审结果的不确定性也让他们万分紧张。

就在这个时候,时福茂看到了一个“不好”的消息,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该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有关“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相关负责人解释了四点理由:第一,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第三,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第四,实践中,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虽然删除这一条规定,并不直接影响院建才一案的判决结果,但其中透露出的取消“双赔”的倾向,让时福茂担心:这些理由是否同样适用于工作中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的情形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了赔偿标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时福茂分析说,以院建才一案为例,院京河仅通过交强险得到2.5万元的赔偿,显然远远不能弥补所受损失,更无法满足生活需要。“法律法规应将非机动车事故也纳入到工伤范围,进一步完善和加强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不是将法律已经赋予劳动者的权益剥夺。”

“对交通事故和工伤保险关系的处理,法律应该有明确的规定。”时福茂认为。

事故、工伤能否“双赔”,期待侵权责任法给出答案

工作期间遭遇车祸造成工伤,劳动者能否要求“双赔”,也引起了侵权责任法立法参与者的注意。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表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是典型的责任事故,到底是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还是在特别法中规定,一直有不同看法。

现在,立法机关把工伤问题交给了特别法去解决。“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六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主要针对的就是国家赔偿和工伤保险。”王利明解释说,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工伤事故涉及的范围特别宽泛,而且很多规则还没有完全定型,很难总结出一套成熟的经验。

“如何处理工伤事故和工伤保险的关系是选择还是并存”王利明说,“这确实是立法遇到的一个让人困惑的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选择哪一种处理方式都有问题。“现在保险额度过低,完全采用保险不能给予受害人充分的救济;如果只允许请求损害赔偿,又面临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尴尬;如果允许‘双赔’,则有可能让受害人最后拿到了超出自己损失的过高的赔偿。”王利明说,立法很难找到一个恰当的解决方案。

王利明认为,从这个角度看,先由特别法规定,等规则成熟之后再由一般法来规定,有其合理性。不过王利明告诉记者,通过保险赔付,对受害人是有利的,也有助于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更能防止出现一个企业因为赔偿而破产的现象。“能适用保险法的,尽量不要考虑侵权责任法。如果保险不足以补偿损失,再考虑通过侵权诉讼获得赔偿。”

“两种救济途径并存,让维权成本很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新宝说,关键的问题是,要提高保险的赔付额度。

“对劳动者来说,应该多给他们一个救济渠道。”专职替农民工维权的时福茂感慨地说,他们的维权之路太艰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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