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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分别起诉交强险皆要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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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韩后君”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法官开方 案情叙述: 2007年7月25日,赵某驾驶货车与同方向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和电动自行车上的乘客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赵......本文有79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法官开方

案情叙述:

2007年7月25日,赵某驾驶货车与同方向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陈某和电动自行车上的乘客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货车驾驶员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员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不负责任。肇事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12月,陈某起诉赵某和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合计280000元,案经法院调解,保险公司赔偿陈某损失171000元,赵某赔偿29000元。

去年4月21日,刘某也向法院起诉,要求慈溪人保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被告陈某和赵某承担连带赔偿,赔偿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计60169元。审理中,慈溪人保辩称,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足额支付给同一事故的另一受害人陈某,故不应该再承担对刘某的赔付责任。

慈溪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慈溪人保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15080元。对此,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开方: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交强险赔付限额是指对同一事故中各当事人的限额,还是指一次事故的赔付限额;二是保险公司就交强险全额赔偿后,是否还应承担同一事故中另一受害方的赔偿责任。

首先,交强险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给机动车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最为基本的保障。同时,交强险不仅关系到受害人保障问题,而且涉及投保人负担能力及保险公司承受能力等问题。所以,交强险条例明确了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其次,有人认为,如果交强险已经超过支付限额的,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超过限额部分的请求。但这种观点显然损害了后主张权利受害人的合法利益,与交强险使受害人得到“基本保障”的立法精神不符。

本案中,由于各受害人的损失情况已明确,应按比例享受交强险。被告慈溪人保在明知本起事故还有其他受害人,抗辩已在强制保险范围内对前案受害人赔付完毕而拒付的理由难以成立。因此法院应保护同一事故中另一受害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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