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受伤 新农合不可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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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发生后,侵权人以受害人可以得到新型农村医疗补偿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不得不诉至法院。日前,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未支持被告的主张。
2009年12月2日7时左右,被告黄某驾驶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某地段时,与原告驾驶的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住院治疗18天,共花去医药费4万余元,被告黄某赔偿原告12000元后,以原告的医疗费可以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得到补偿为由,拒绝再支付赔偿费用。原告夏某某不得不诉至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南通市通州区2010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指南》第十一条限定的参合对象为,在劳动作业和生活过程中发生的无第三者责任的意外伤害,因交通事故、工伤、打架、斗殴等造成的意外伤害不属于新农合补偿范围,故对被告黄某认为原告的医疗费可以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辩解意见不予以采纳。遂判决原告超出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外的损失,由被告黄某按事故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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