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夜行撞上路边黄沙石子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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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1日12时29分01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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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朱平”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法律百事通、旭灿所人身损害部联合供稿 道路施工方将黄沙石子堆放在路边却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在超市上晚班的女工孙丽下班骑助动车途经此处时,没有下车推行,不慎摔倒受伤。因就赔......本文有919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法律百事通、旭灿所人身损害部联合供稿
道路施工方将黄沙石子堆放在路边却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在超市上晚班的女工孙丽下班骑助动车途经此处时,没有下车推行,不慎摔倒受伤。因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孙丽将道路施工方村委会和道路所有人镇政府告上法庭。
日前,上海市嘉定区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赔偿孙丽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同时判令镇政府对村委会所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沙石子路边堆骑车人途经摔伤
2009年5月某日晚23时左右,在超市上晚班的孙丽下班后像往常一样骑助动车回家,因天色已晚,路上行人不多,孙丽保持着较快的速度。然而,当车行至高速公路下的桥洞时,孙丽觉得车身一阵颠簸,方向难以控制,她慌忙刹车但已经来不及,撞上了堆放在路边的黄沙石子,孙丽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诊治,孙丽颅脑有外伤以及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先后花费医药费6万余元。
孙丽事后得知,这堆黄沙石子系村委会在此施工时堆放,孙便找村委会理论,要求赔偿损失,但未果。为讨个说法,孙丽将道路施工方村委会以及道路所有人镇政府一齐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承担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
两被告庭上辩护认为原告也有错
法庭上,孙丽认为村委会作为施工方将黄沙石子堆放在路边,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其夜晚骑车途经此处不可能提前注意到道路施工的情况并及时避免。因此,村委会施工不当是导致事故的真正原因,应当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责任;同时,镇政府作为该施工道路的所有人,理应承担道路的管理和养护职责,针对村委会在施工过程中将黄沙石子随意堆放路边、且不采取其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以确保道路行车安全,镇政府未尽管理之责也应承担责任。
被告村委会辩称,如果确实存在损害事实,作为原告本人而言,应当负有谨慎行驶的义务,故其本身对自己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镇政府辩称原告所述的道路确实是镇属道路,但作为原告本人来说,应当注意到路面的状况,故其本身对自己受伤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被告均有责任伤者自担三成责
承办法官徐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骑车人、施工者以及道路所有者三方是否都有过错,以及在此基础上责任应如何分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村委会在道路上施工时,理应设立警示性标志,以避免路人因此受到损伤,而被告镇政府作为道路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起所属道路的维护、管理职责。现因被告村委会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立警示标志,而被告镇政府在维护、管理道路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原告因路面原因而摔伤,原告据此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孙丽在驾驶助动车时本身亦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事发地是原告每天上下班必经的路段,且施工活动在原告受伤前即已开始,当时原告对此处的路面状况应当是了解的,故其在上下班途经该处时理应更加谨慎小心,减速行驶或者下车推行,以确保自身安全。现无证据表明原告出于安全考虑在行驶中采取过相应措施,故可认定其在行驶过程中尚未完全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关于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道路施工方村委会和道路所有者镇政府连带承担原告损失中70%的赔偿责任,由孙丽自行承担损失中的30%。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道路施工方将黄沙石子堆放在路边却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在超市上晚班的女工孙丽下班骑助动车途经此处时,没有下车推行,不慎摔倒受伤。因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孙丽将道路施工方村委会和道路所有人镇政府告上法庭。
日前,上海市嘉定区法院一审判决村委会赔偿孙丽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同时判令镇政府对村委会所承担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黄沙石子路边堆骑车人途经摔伤
2009年5月某日晚23时左右,在超市上晚班的孙丽下班后像往常一样骑助动车回家,因天色已晚,路上行人不多,孙丽保持着较快的速度。然而,当车行至高速公路下的桥洞时,孙丽觉得车身一阵颠簸,方向难以控制,她慌忙刹车但已经来不及,撞上了堆放在路边的黄沙石子,孙丽连人带车摔倒在地。经诊治,孙丽颅脑有外伤以及多发性软组织挫伤,先后花费医药费6万余元。
孙丽事后得知,这堆黄沙石子系村委会在此施工时堆放,孙便找村委会理论,要求赔偿损失,但未果。为讨个说法,孙丽将道路施工方村委会以及道路所有人镇政府一齐告上了法庭,要求双方承担各项费用共计16万余元。
两被告庭上辩护认为原告也有错
法庭上,孙丽认为村委会作为施工方将黄沙石子堆放在路边,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其夜晚骑车途经此处不可能提前注意到道路施工的情况并及时避免。因此,村委会施工不当是导致事故的真正原因,应当对其各项损失承担责任;同时,镇政府作为该施工道路的所有人,理应承担道路的管理和养护职责,针对村委会在施工过程中将黄沙石子随意堆放路边、且不采取其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以确保道路行车安全,镇政府未尽管理之责也应承担责任。
被告村委会辩称,如果确实存在损害事实,作为原告本人而言,应当负有谨慎行驶的义务,故其本身对自己受伤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镇政府辩称原告所述的道路确实是镇属道路,但作为原告本人来说,应当注意到路面的状况,故其本身对自己受伤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被告均有责任伤者自担三成责
承办法官徐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骑车人、施工者以及道路所有者三方是否都有过错,以及在此基础上责任应如何分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生命健康权,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村委会在道路上施工时,理应设立警示性标志,以避免路人因此受到损伤,而被告镇政府作为道路的所有人,应当承担起所属道路的维护、管理职责。现因被告村委会在施工过程中未设立警示标志,而被告镇政府在维护、管理道路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原告因路面原因而摔伤,原告据此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原告孙丽在驾驶助动车时本身亦负有注意安全的义务,事发地是原告每天上下班必经的路段,且施工活动在原告受伤前即已开始,当时原告对此处的路面状况应当是了解的,故其在上下班途经该处时理应更加谨慎小心,减速行驶或者下车推行,以确保自身安全。现无证据表明原告出于安全考虑在行驶中采取过相应措施,故可认定其在行驶过程中尚未完全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原告对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的过错。根据法律关于受害人对损害发生亦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侵害人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法院确定由道路施工方村委会和道路所有者镇政府连带承担原告损失中70%的赔偿责任,由孙丽自行承担损失中的30%。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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