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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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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法司法解释中人身损害赔偿的制度创新

  高法司法解释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本着“以人为本”、珍惜人的生命、人格价值的基本理念制定的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

  在人身损害赔偿方面,高法司法解释强化了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保护,完善了对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司法救济措施,进行了多项制度创新.高法司法解释中确立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创新主要包括:

  引入营养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等体现珍惜人的生命健康权的赔偿制度。高法司法解释放弃了在我国沿用已久的将交通事故受害人视为应当受到救济以勉强生存的残疾人的传统观念,确立了健康人、社会人的新观念。高法司法解释第 24条确立了受害人有获得营养费赔偿的权力,第19条确立了受害人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用于恢复受害人器官功能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和后续治疗费的原则。

  引入更为科学合理的赔偿标准。按照健康人、社会人的理念,本着确保受害人及其被扶养人能够达到一个基本的、体面的生活标准的原则,高法司法解释放弃了在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上长期采用的生活费标准,采用可支配收入或人均纯收入标准;放弃了在被扶养人生活费上按照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的做法,采用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放弃了在死亡补偿费上采用生活费标准的做法,采用为可支配收入标准或纯收入标准。

  引入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赔偿制度。高法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条规定明确了公路交通运输单位或个人在运送或搭乘旅客时所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被有些专家称为填补了我国侵权法规则的一个漏洞。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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