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05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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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05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
青 海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青 海 省 检 察 院
青 海 省 公 安 厅
关于印发《青海省2005年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州人民法院、公安局:
为正确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的规定。现将《青海省200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5年4月30日前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公安机关调解时,仍按上一年度标准执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八日
附:标准
青海省2005年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1、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7319.67元
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004.59元
3、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5758.95元
4、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 1676.44元
5、 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1722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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