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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交强险也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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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一般人的理解,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只会也只能发生在道路上。为什么会存在“非道路”这一概念呢

  从字面上解释,道路是“供人马车辆通行的路”的意思,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解释,“道路”有其特别的定义。今天在本文中,网交通事故栏目组简要介绍一下法律对“道路”该词汇的定义,及在非“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也应给予理赔的法律规定。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这是我国法律对于“道路”一词的定义,这也意味着对于那些“城市小巷”“乡间小径”等可以容纳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被排除在“道路之外”,我们可以将之称为“非道路”。

  对于这类“非道路”,有专家对其做了统计、分析,大概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自建自管未列入规划的城市巷弄或村间路,或者称自行修建并自行负责管理的路面;

  用于田间耕作的农村铺设的水泥路、沥青路、砂石路等机耕路;

  村民宅前宅后建造的路段或自然通车形成的路面;

  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楼群之间的路面;

  机关、团体、单位的内部路面,厂矿、企事业单位,火车站、机场、港口、货场内的专用路面;

  撤村建居后尚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凉晒作物的场院内;

  断路施工而且未竣工或已竣工未移交公安交通部门管理的路段。

  对于在“非道路”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案后,应参照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交通事故进行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在“非道路”上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即便当事人对该认定书存有异议,也无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因“交强险”的全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可见“交强险赔偿”,不区分交通事故发生的场所、地点,在法律意义上的“道路”或“非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承保保险公司均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法律责任。其法律依据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为: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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