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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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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概念和特征

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系指以被保险人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法定保险。它是一国或地区基于公共政策之需要,为维护社会大众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Q其主要目的在于要求每辆行驶在公路上的汽车均能依法投保责任保险,每一汽车事故的受害人均能获得相当的赔偿。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三方面:

1.以“赔偿责任”为标的。根据传统的保险法理论,保险根据标的的不同可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类。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标的,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事故或保险期满给付保险金的一种保险。财产保险则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对所承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而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而在现代社会逐渐发展的责任保险,则从一个崭新的视角出发,将抽象的“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

2.具有强制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其强制性与普通的商业保险形成鲜明对比。这就要求所有属于调整范围内的机动车在投入使用前,都必须投保此类险种,违者即要受到有关法律法规的制裁。同时,投保人享有强制缔约权,保险人无法定理由不得拒保,无特殊情况,保险人也不享有保险合同解除权。此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强制性还体现在保险合同的各个要素上,如对于主体的约束性规定,保险范围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赔偿的限额等。

3.具有第三人利益性。一般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险人履行义务的对象均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其赔款或保险金也悉数归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所有,并不涉及第三人。然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散和转嫁被保险人对受害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因此“若没有第三者的存在,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无从发生,当无责任保险的适用。”S在很大程度上,这一制度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具有很强的第三人利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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