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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财产损失在侵权人无“交强险”的情况下如何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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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已于2009年3月1日实施,根据该地方法规所确定的“先行赔付”人性化的原则,确定了损失数额的分担。
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由于现阶段各种原因,尚有很多机动车辆没有缴纳办理“交强险”保险,导致发生事故后,不能获得保险公司的赔付、也导致了受害人无法得到很好、及时的治疗。现根据该实施办法在山东省内发生该情形,受害人可以依据该办法第65条、第66条的规定可以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无交强险的保障下,有其本人承担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先行赔付责任,若损失超出责任限额部分,则按照双方的过错责任来承担损失。即我个人认为:确定好事故损失数额后,侵权人先承担交强险规定的赔偿限额部分,超出的余额按照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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