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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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本报港口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从2010年8月10日起,我区开始实施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据了解,根据自治区统计局提供的2009年度有关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职工月平均工资等统计数字,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比2009年5月1日实施的计算标准在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方面都有所提高。例如: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城镇居民为15451元,提高1305元,农村居民为3980元,提高29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为10352元,提高725元,农村居民3231元,提高246元;丧葬费为14151元,提高1323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451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3980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352元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231元
丧葬费 141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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