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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农民和城市居民被撞身亡获同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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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杭州9月13日电 记者13日从浙江台州市天台县警方获悉,因车祸身亡的天台县七旬农民徐某与另一城市居民获同等金额的赔偿款。这是当地首例成功调处的“同命同价”案。8月5日19时左右,丘某驾驶未参保的无牌号轮胎式装载机,自上海驶往浙江。途经104国道天台县白鹤镇下西山大桥路段时,丘某驾驶的装载机先后碰撞前方手推人力三轮车前行的张某和徐某,造成张某、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丘某负事故全责。当地交警部门在处理事故过程中,发现两人户籍性质不同,张某是非农业户口,徐某是农业户口,而且徐某已年近古稀。据交警部门介绍,参照以往的司法实践,城乡居民多是“同命不同价”,城镇居民按城镇人均收入计算,农村居民按农村人均收入计算。这样,70多岁的徐某只能得到9万余元的赔偿。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这为城乡居民“同命同价”提供了法律依据。天台交警了解到,徐某家境困难,其配偶视力一级残疾,两个儿子亦均为视力残疾人。8月9日,天台县妇联、天台县残联相继出具证明,希望天台县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同时,天台交警也以侵权责任法关于同命同价法条为法律援助依据,向台州市交警支队进行请示。台州市交警支队随即回复:“ 农村居民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 十分可行,值得推广。”在天台县交警的主持下,经过多方调解,肇事方丘某接受“同命同价”赔偿调解方案,张某、徐某家属分获19万余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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