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倡导在轻微交通事故中“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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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沈俊喜”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深圳市发生了一起台湾女子交通肇事逃逸案,这起案件不禁让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随着经济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不断增加以及交通建设......本文有751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近日,深圳市发生了一起台湾女子交通肇事逃逸案,这起案件不禁让我们思考这样一个问题:随着经济的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的不断增加以及交通建设的不断发展,交通事故的发生呈上升趋势,怎样才能比较有效地降低逃逸案件的发生率呢

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先分析交通肇事逃逸人的逃逸动机和心理。他为什么要逃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他是否有比逃逸更好的选择我相信一般的机动车驾驶员都能够凭借理性和秉持一般的道德原则,能够以一个负责任的态度来面对在交通事故中的利益受损者。但是,另一方面,如果发生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是一个道德水平不高、法制意识淡薄的驾驶员,而制度上又不能很好地提供更好的约束效力情况下,交通肇事者在做出是否逃逸的决定时主要考虑的只能是对当时两种选择可能带来的利益得失比较的基本判断。从一些轻微事故来看,肇事司机开始并非都不想承担一定的责任,但是,一旦这个责任超出了他自我判断的范围之外,铤而走险而置道德义务和法律责任于不顾就成了他头脑中的全部内容。

在近日发生的深圳那起台湾女子用车头顶着受害人飞车逃逸案里,该女子在起初发生的两车相撞的事故中是比较配合的,曾主动要求“私了”,遭拒后决定冒险逃逸。由此我想起媒体曾报道过广州交管部门曾有个原则,即在没有造成严重人身财产伤害的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的由当事人自行解决,交管部门不介入。本人深为此原则叫好!

据一个在美国生活多年的友人介绍,在美国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绝少国人在相同事件中的言语争拗,能够“私了”就赔钱了事,不能协商解决的大都拿起电话给自己的保险经纪人和律师,一般来说,即便造成了一定损失,在车辆仍旧可以行动的情况下,都会各自开车走人。当然,发达的保险业和律师业使得驾车人无须承担过多的经济责任和付出更多的诉讼精力。但有一点,我们是否可以在机动车驾驶人员中进行推广,就是既然发生了不愉快事件,如果不是很严重的,是否一定需要公安到场,一定要为了保护现场而封路,是否值得为了上百元的损失而造成由交通堵塞所引起的可能是数万元的经济损失“私了”又如何在“要价”不离谱的情况下,私了的可操作性也是明显的。当事各方都要有勇于承担事故和解决事故的勇气和精神。

对于一些普通的尚未造成巨大人身伤害的交通事故,本人极力主张当事人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以及致力于解决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私了”,这将大大节约因“公了”交通事故所付出的社会成本。如果“私了”在全社会得以推广和普及,相信它会为那些对某些交管部门办事效率心存疑忌以及不屑于纠缠中小型交通事故而斗胆逃逸的驾驶者提供另一个选择。

需要指出的是,这里提倡在一些交通事故中“私了”,并不是说要用“私了”替代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私了”只是让我们多了一种选择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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